享有卫生设施的权利

长期以来,获得卫生设施的具体问题一直被置于获得饮用水的问题之后。

所谓的发展中国家对环境卫生的认识进展缓慢

许多国际文件都提到了卫生设施,但对它的实际含义却有很多争论。它是指使用厕所,还是指处理废水和径流?

根据不同的文本,使用的术语有改善的卫生设施、基本卫生设施、令人满意的卫生设施、适当的卫生设施或全面的卫生设施。这种术语的泛滥导致了各种不同的解释,从而难以在获得卫生设施方面采取具体行动。

在 "里约+20 "峰会上取得了很大进展,引入了更精确的废水概念。然而,卫生设施的内容缺乏明确定义,这影响了与这一基本服务相关的义务的履行。

国际社会为厕所设定了目标,却没有像欧洲那样为废水管理设定目标。许多所谓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做出卫生承诺时,只考虑到人类排泄物,这是必要的,但却没有考虑到农业和工业排泄物。

今天,我们距离完整的污水处理服务所应涵盖的内容,即脏水的排放、运输和处理,经处理的废物的循环利用程度,以及未循环利用部分可能返回自然环境的情况,还有很大的距离。

保证获得清洁水是 2000 年《千年宣言》中的一项基本人权,但直到两年后的2002 年约翰内斯堡地球问题首脑会议上,才出现了有关卫生设施的新目标。

2002 年至 2006 年期间,除北非外,其他地区的进展依然缓慢。世卫组织 2006 年的报告显示,从 1990 年到 2006 年,没有基本卫生设施的人数只减少了 9 800 万。与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地区的覆盖率一直进展缓慢。然而,在大多数所谓的发展中国家,人口流向城市,再加上人口压力造成的城市人口自然增长,使没有得到服务的城市居民人数不断增加。

2008 年,联合国宣布 2008 年为国际环境卫生年,这是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突破。这凸显了一些国家所做的努力,并发起了几项旨在解决全球环境卫生危机的倡议,包括成立联合国水机制环境卫生工作队。

2015 年通过的联合国 2030 年议程确认了环境卫生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并通过了一项专门的目标。新计划的综合愿景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发展各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

所谓发展中国家的水和卫生设施权,得到(再)来源的不懈支持

我们于 2013 年发起了 "环境卫生行动呼吁",并为自己设定了到 2025 年消除露天排便现象的目标。(...) "

潘基文,联合国秘书长。2015 年 11 月

发展中国家的用水和卫生设施权,得到(再)来源的不懈支持

2010 年 7 月 28 日,联合国正式承认享有水和卫生设施是一项基本人权。2010 年 9 月,日内瓦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一项决议对这一承认进行了补充,确定了在这一新权利方面需要调动的资源、法律框架和各国的责任,从而补充了联合国独立专家卡塔里娜-德阿尔布克尔克的结论,即有必要使享有卫生设施不仅是一项人权要务,而且本身就是一项独特的人权。

2013 年 11 月 21 日,联合国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决议再次发出了支持水权的强烈政治信号。现在,有一项国际法律文书证明了国际社会对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的认可。现在就看各成员国是否在本国批准这项决议了。

2015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首次承认水权与卫生设施权之间的区别。"享有卫生设施的人权必须使每个人都能不受歧视地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实际获得负担得起的卫生设施,这些设施必须安全、卫生、有保障、为社会和文化所接受、维护隐私和确保尊严"。虽然这是在承认这一基本服务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但仍需承认卫生设施是一个完整的废水收集和管理系统,而不仅限于安装厕所。

(Re)sources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不懈地促进和捍卫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它对这一认可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向各国政府施加更大压力的第一步。

关于(再)来源的建议

* 水权和卫生设施权必须是不可分割的。对水权的承认包括补充资源的手段。因此,它与长期的环境和气候问题密不可分。

* 这是一项全球权利--水和卫生设施--是健康权的核心,它意味着改善获取、使用和处置。

* 虽然水权的内容已经明确--水必须是可饮用的、可获得的、可用的、负担得起的和不加歧视地提供的--但卫生设施权需要对"卫生设施 "的含义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这样它才能有真正的内容并成为现实。必须表现出政治意愿,以远远超出目前所做工作的规模提供财政资源和公众参与。